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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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doc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制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重大危险源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的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4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情况;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情况;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6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采取相应的监视和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7 重大危险源设施的自动控制、联锁、紧急切断、报警、应急处置、视频监视设施按设计施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8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有毒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9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10 超过个人或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的措施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11 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3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5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6 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6款 17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五条 18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1款 19 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时作业人员应坚守在作业现场 (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安监总政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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