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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 奖 面 奖励对象 先进班集体 800元/班 班级总数的20% 在校班级 优秀毕业班集体 1000元/班 毕业班级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 奖 面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 1000元/人 学生总数的5% 二等 5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5% 精神文明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10% 文体活动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社会工作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6% 科技创新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社会实践奖学金 400元/人 学生总数的4% 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000元。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
五分制 百分制 五分制 百分制 A 95 特优 95 A- 90 优 90 B
B- 85
80 良 85 C
C- 75
70 中 75 D
D- 65
60 及格 65 E 55 不及格 55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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