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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管理

三.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评价 目前,国际间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公平交易法与全球公式法之争愈发激烈。公平交易原则包括两类---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和以利润为基础的利润调整法。美国于1968年提出了公平交易价格法,后来逐渐被其他国家所采纳,并成为转让定价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又提出公平交易利润法,以适应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同时,自美国及 OECD的学术界也展开了关于“全球公式法”的讨论,而且有深入推进的趋势。 1.公平交易价格法的局限性 2.关于公平交易利润法的讨论 在美国所提出的利润法中,主要是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两种。由于利润分割法被认为是建立在交易基础之上的,因而也被认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利润分割法也予以了采纳。但可比利润法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论。 OECD财政委员会在起草新的转让定价指南时,可比利润法就成为争议的焦点。Michael Taly(当时的财政委员会副主席)说道,在1995年的春季,所有的谈判由于两种不可调和的立场而处于“停滞”状态,一种观点是可比利润法不符合正常交易标准,不能接受;另一种观点是可比利润法符合正常交易标准,可以接受。 3.关于全球公式法的讨论 该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跨国公司各企业间按照既定公式来分配利润,考虑的因素包括营业额、成本、资产、工资等要素。跨国公司全球统一计算所得,各联属企业所在国分别征税。 欧盟仍坚守公平交易原则,而美国有相当一部分人支持使用全球公式法。 10.1节 结束 二、总利润原则 (一) 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将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将该跨国公司集团的全部利润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以此解决关联企业之间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也就是说,它并不要求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每笔交易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而是在年终,将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一定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因此,这种方法也叫做间接法。  (二) 方法 实行总利润原则所采取的分配方法,主要是从影响企业利润最关键的因素中进行选择。 (三)评价 总利润原则的主要优点是:简化了税务征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防止内部转让定价。但其缺点主要是:适用范围窄,一般只能适用于同类业务性质和同等规模的关联企业;反映出的利润有时会与实际产生较大误差。 10.1.3.2独立核算原则下的调整方法 一、价格调整方法 1.市场标准 实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实行市场标准,要求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其交易价格应以无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准。这种市场价格,既可以是交易发生的当时、当地,该转出企业与无关联企业进行类似交易时的成交价格,也可以是交易发生的当时、当地类似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 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如产品销售、贷款、劳务供应、财产租赁、无形资产转让等。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符合这一分配标准,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 市场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被称之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通过参考无关联买主与卖主之间非受控销售中的可比价格, 来确定关联企业间的货物交易价格。 实践:市场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被称之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通过参考无关联买主与卖主之间非受控销售中的可比价格, 来确定关联企业间的货物交易价格。 交易的可比性主要取决于交易对象和交易情况(后者如产品质量、销售条件、市场容量和交易地理位置等), 在多大程度上是类似的, 若差异过大则被认为是不可比的。美国的有关财政法规 , 对此方法的运用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 , 承认为了开拓市场和扩大新产品销售, 有时可按低于正常价格水平的转让价格 进行联属企业间的交易, 但前提条件是能够预计无关联企业在可比较的情况下 , 也以相同方式确定价格。 实例10-6:日本A 公司案例 2.比照市场标准 实践:转售价格法(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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