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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与预防
——“两讲一学”廉政教育课
主讲:李健
;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 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要善于接受他人失败的教训,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自己引以为戒,不去犯同样的错误而少走弯路,从而为事业的成功积累经验。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要以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
;职务犯罪知识 ;一、职务犯罪概念;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
逼供、报复陷
害、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事公务
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从事公务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
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
;职务犯罪所涵盖的种类有哪些呢?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解析;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来看一个案例:
被告人宋小亮在焦作市解放区地税局焦西中心所任税款征收员,2008年4月起,负责税款征收和代收工会经费等工作。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小亮利用其担任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在收费开票后,将4张有效完税证(合计税款金额9755.04元)和34份有效工会经费票私自作废(合计金额13342.21元),将以上票据总额2万3千余元的公款据为己有,见还款无望,遂旷工离家不归。案发后,该款已追回。
经审判,被告人宋小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万3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小亮当庭认罪态度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单位,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宋小亮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小亮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罪案例:案例一: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绥继,从2001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好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陈绥继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陈绥继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陈绥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被判刑5年。;案例二:王信琪在担任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收入不计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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