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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构筑物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备案、核准、审批)许可、施工建设(开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工商登记注册与营业执照发放等行政许可手续,相关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得办理备案等手续,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对与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或建设项目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实行回避制度。
承担建设项目预评价的评价机构不得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保证规划建设的科学性。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实施行政许可等行为,提出监察意见或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商务、安全监管、国防科工、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铁路、民航、粮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 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审核、批准)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组(至少3人)或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关专业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所依据的文件、结论性意见等相关资料,由提供单位或者专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级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市(州)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除国家明确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外,其他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采取备案管理的,备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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