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三种收入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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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种收入政策解读

一、免税收入 一、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免税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集团对下属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取得的上述规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实现收入。 一、免税收入 二、农、林、牧、渔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对农产品初加工进行了明确说明。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号),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读:集团下属农业板块销售自产或“公司+农户”方式生产的蔬菜、水果、牲畜、家禽、初加工农产品,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应区别其性质不同进行分别核算。 一、免税收入 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规定: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读:集团内涉及对内职工承包和对外承包两种形式,应分别进行核算,区分免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 三、免税所得对应的支出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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