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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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讲解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不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计税依据 分类 性质 项目 计税方式 异地预缴 纳税申报   税率 受理机关 税率 受理机关 一般纳税人 企业、个体户 (原)不动产 简易计税 √ 5% 国税 5% 国税 一般计税 √ 3% 国税 11% 国税 (新)不动产 一般计税 √ 3% 国税 11% 国税 个体户 房屋 简易计税 √ 1.5% 国税 1.5% 国税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 不动产 简易计税 √ 5% 国税 5% 国税 个体户 不动产 简易计税 √ 5% 国税 5% 国税 住房 简易计税 √ 1.5% 国税 1.5% 国税 自然人 不动产 简易计税 × × × 5% 地税 住房 简易计税 × × × 1.5% 地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某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10套,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20万元。请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南,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税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11%)×3%=0.54万元;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20÷(1+5%)×5%=0.95万元。 案例2:接例1,如果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不是商铺,而是河南的住房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下),每月租金3.5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此题中,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预缴税款=3.5÷(1+5%)×1.5%=0.05万元。 (四)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案例3:张三为北京居民,拥有北京东城区住房三套,其将两套住房出租,每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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