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和重构下的应用.doc

刑事审判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和重构下的应用.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刑事审判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和重构下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反思及重构  四、两大法系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分析和比较   上文对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进行了反思,为了对其进行重构,不防借鉴一下其他各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一)两大法系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英国于1798年在都柏林(Dublin)所审理的谋逆案件中,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尽管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概念。如加拿大证据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法官认定任何一个有正常头脑的人,对因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而对被告有罪足以认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时,控告方的证明负担即卸除。”按照英国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典》的解释,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在美国,被广泛应用的定义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的表述:“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从以上的表述可见,虽然实行这一证明标准的国家对其各有不同的解释,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真正含义和具体适用,有三项基本准则:一是要求陪审团和法官要站在一个公正和诚实的立场上,来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有一个基本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这种怀疑必须是一种实在的、诚实的,为良心所驱使而产生的;三是合理怀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各种妄想、悬念、臆测等理论上的推测或怀疑,属于不合理的怀疑,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即怀疑有据。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的证明标准被称之为“内心确信”。在理论上还被进一步表述为“高度盖然性”或“紧接确实性的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始创于法国,并广泛影响到意大利、德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接着又在第427条强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可以用各种证据予以证实并由审判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决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1条也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定。” 可见,“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案件事实不是法官个人的纯粹猜测。当证据无法对指控的事实加以理性地、明确地证实时,法官个人的纯粹主观确信甚至直觉,都不能成为判决的基础。如果法官作出错误的判断,被告人可以借助法律救济保障自身的利益。   (二)对两大法系比较及得出的启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主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上的,在具体表述时虽然不同,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同一性,排除了合理怀疑,也即内心确信,反之亦然。而且由于两大法系都采用主观真实模式,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具有一致的基本立场,可见这两种表述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说一个标准的两种具体操作表述。两大法系刑事判决证明标准除了在内质上的同一性之外,其外在表征还体现出以下共同点: (1)有罪证明标准位于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最上端,均未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两大法系学者都认为:诉讼并不是发现事实真相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对事实的查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且,诉讼是有期限限制的,法院必须立即决定应运用哪些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必须凭案情作出快速裁决;法官必须推测当事人已提供了完整资料,诉讼当事人必须满足于凭盖然性居优势的证据作出的裁决。因此,“在现代司法审判中,人们更注重对陪审团就实质内容进行整体上的指示,而不必拘泥于任何一个特定的模式。只要法官能够成功地传达为高度盖然性所要求的那些理念,那么,这种指示便是恰如其分的”。[10](2)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都是一种主观标准,是法官(陪审团)的主观判断。在对待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事实问题是否证明的判断上,英美法

文档评论(0)

junjun3747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