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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和运用的研究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关键词: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位阶 安定性 正义性
内容提要: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一体系解释一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一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
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这些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关系如何?人们在解释刑法时可以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吗?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时如何解决?这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即刑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与次序。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位阶,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Saviny)就否认了四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位阶次序的可能性,他认为:“语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不是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和口味可以任意选择的四种解释方式,而是要使解释成功必须协调发挥作用的不同活动。时而这种解释方式重要,时而那种解释方式更重要。”埃塞尔(J.Esser)也认为,“指望人们能够在‘解释步骤的先后顺序中’编出一个分层目录(Stufenkatalog)注定是要失败的。”此外,德国其他学者克里勒(Kriele)、朔伊尔勒(Scheuerle)也持否定观点。 [1]肯定说虽然在解释方法的具体位阶上观点各异,但大都承认解释方法存在比较稳定的关系,有大致的次序或分层目录。如拉伦茨(Larenz)、耶赛克(Yescheck)、鲍曼(Baumann)、齐迈尔曼(Zimmermann)都持肯定说。 [2]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与我们思维过程的客观规律相一致的,应当承认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存在。
首先,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对于解决刑法解释的争端,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解释是主体对客体的理解,解释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要使刑法解释不破坏刑法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通过适用得到承认的解释规则予以实现,“因为这样的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产生客观的约束。” [3]这种解释规则就是解释方法的位阶!解释方法的运用并非随意,而是关系解释结论的妥当性,甚至关系到法的安定性与正义性。如果强调文义解释在运用上的第一序位性,必然有利于法的安定性的实现;反之,如果一进行刑法解释就首先运用目的解释,则反映出对法的正义性的过分重视。可见,解释方法的位阶应该与国家的法治取向、价值目标相一致。解释方法的位阶还可以解决解释学上的难题,即出现多种解释结论或解释结论相互矛盾时,解释方法的位阶能为之提供选择标准。正因如此,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Zweigert)曾指出:“法律解释学说的缺陷具体在于,在各种解释标准中并未找到一个‘确定的次序’(gesicherte Rangordnung)。” [4]恩吉施(Engisch)在批评萨维尼的观点时,指出萨维尼“使用了一个机智的表述遮盖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估计到不同的方法导致矛盾的结果这种可能性。”( [5]不承认解释方法的位阶性,认为时而此方法重要时而彼方法重要,无法在多种解释结论中给我们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选择标准,其结果往往可能导致根据解释者的口味和爱好来选择解释结论,进而影响刑法的安定性。
其次,承认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是与我们的思维特点相吻合的。不同的解释方法,犹如解决问题的不同途径,更如通向某一城市的不同道路,人们在选择何种途径解决问题、哪条道路通向城市时,不可能杂乱无章,而总是依照一定的顺序来选择途径。思维过程的条理性特点决定了我们在选择解释方法时总有一定的条理性、次序性,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
实际上,在法解释学上,从不缺乏在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确立次序关系的努力。“一方面,存在着努力追求解释方法关系的确定规定,另一方面,只要没有为整个解释学说建立坚实的基石,所有有关的看法都不着边际。需要各种有待深化的见解去为每一个解释方法分派一个相对的权限和特别的逻辑位置。” [6]据此,在肯定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某种位阶关系之后,我们的努力不应停顿,我们还需要在下文进一步探讨为不同解释方法分派权限和位置的见解。
二、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确定之争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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