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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美0809学0806
刑法与美学
关键词: 刑法/美学/情感
内容提要: 任何知识部门对于美学都有强烈的相关性。美的领域包括感性、情感和人性,以人性为基础的刑法基本问题的展开和深入离不开审美。审美是一种反思判断力,这种反思方式对于高度要求精确性的刑法理论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美学视角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和揭示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关系范畴。
当代科学的发展,常常使某一门学科有一种超越自己原有视野去拓宽研究领域的趋势。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曾经指出,“要综合运用刑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 [1],陈兴良教授也谈道,在法学领域,达到一定的学术境界,应当是哲学、文学与法学——三学合一 [2](P33)。美学,作为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律学科关系密切。因为,“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 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 [3](P56)。
一、审美之维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根本上说,人类对世界的改造总是按照美的规律在进行,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刑法不但包括其真、其善,还包含着美。
一方面,美的旨趣之一在于阐释矛盾和反题,作为价值冲突表现突出的刑法领域,与审美有着天然的亲近。德国法哲学家、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尝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 dzamatische 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如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 [3](P57)。就刑法领域而言,作为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一的犯罪,通过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财产甚至生命的侵犯,对公共法秩序的破坏或曰个人反对国家的“孤立的斗争”。相应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通过国家的“强制意志”表现出对犯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否定与剥夺。可以说,刑法总是与自由、生死等重大人生命题相关,关乎人“存在状态”的大悲大痛。作为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始终围绕着罪与罚这个永恒但却沉重的主题,通过刑事立法、司法裁量和刑事执行等国家法的形象的交替上场,将法所蕴藏的“戏剧化的冲突”推向高潮,直至落幕。国家与个人、法意与人情、一般与特殊,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刑法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人性冲突与价值对立。这种冲突和对立之间的痛苦抉择和无穷张力本身就蕴涵着强烈的审美意蕴。
另一方面,善恶与美丑问题其实是相通的。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学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在刑法学研究中,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往与信仰善。” [4]更进一步来说,恶是丑表现的一个侧面。而丑通常是指非理性、非道德的感性存在的释放 [5]。在罗丹眼中,所谓“丑”,是毁形的,不健康的,令人想起痛苦,是与正常、健康和力量的象征与条件相反的 [6]。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负面的社会现象,犯罪既是一种恶,也是一种丑。毛泽东同志有一句名言: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因此,套用上面诗意的表达范式,完全可以这样说: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和丑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和丑,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既要有一种善的冲动,还要有一种美的观照。在刑法学研究中,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往与信仰善;通过感知与发现丑,使我们更加追求和通向美。
二、人性问题是刑与美的契合点
人性是哲学的基础,也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理论根基。美学之父鲍姆加通指出,美的领域包括感性、情感和人性。而“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本原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 [4]。这样一来,以人性为基础的刑法基本问题的展开和深入就离不开审美。
第一,审美彰显人性。康德提出,审美是一种“反思判断力”。所谓“反思判断力”,不像理性判断力那样从普遍性的概念、规律出发去判断特殊事实,而是从特殊的事物和感受出发去寻找普遍。相对于追求所谓判断客观性的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而言,美学视角一方面强调现象的重要性,要求研究者关注、参与、深入现实,另一方面,它强调受众情感(感受)的重要性,倡导在社会中释放边缘群体、弱势群体的声音,使他们的诉求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框架内得以与主流话语相抗衡。从历史上看,正是美学的发展使在理论上长期处于遮蔽状态的人的感性问题,如情感、体验、想象、沟通、理解等被逐渐彰显出来。
第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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