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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CPA经济法各类担保知识总结
09CPA《经济法》各类担保知识总结
转让出资的通过是看人数;特别决议一般也是看表决权
担保都是出席会议的,担保的通过一般是看表决权。但董事会决议的担保看人数。
一、公司担保的决议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担保
1、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合同法)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借款后。(合同法)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合同法)
3、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其他都是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注: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都构成了股票首发和增发(一般条件)的实质性障碍,但首发要求从未有过违规担保,增发只要求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即可。
三、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
(1)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不能是一般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债券一样)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
1、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
2、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哪个数小用那个数)
六、合同的担保
(一)反担保
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无效的担保合同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包括: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三)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解除,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解除,担保合同仍是有效的,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
主合同变更,区分主合同的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变更、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责任不同。
(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非法人也有此规定。
七、保证(与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联系)
(一)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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