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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三章着作人与着作人格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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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三章着作人与着作人格权.ppt

第二篇 第三章 著作人與著作人格權 楊智傑 老師 著作人之確定 認定:指認定其為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推定:指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 一般書籍有版權頁 共同著作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著作權歸屬(受雇關係)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 受雇人之範圍包括公務員(第3項)。 例題6 甲受雇於乙公司從事翻譯英文文學著作,其完成之翻譯著作之權利如何歸屬?請試從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分析其可能之歸屬方式,並請評釋之。(25分)(90年檢察事務官) 出資關係完成之著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 例題7 美籍教授Lincoln著有“U.S. Patent Law"乙書,出版社甲取得翻譯權後,出資請張三將該書翻譯成中文「美國專利法」,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版社甲所有。嗣後,Lincoln配合相關立法及實務修改“U.S. Patent Law",發行修訂二版;相較於第一版,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內容經過修改。出版社乙取得第二版的翻譯權,並請張三進行翻譯,雙方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張三援用第一版的翻譯內容,僅就修改的部分重新翻譯。出版社甲主張出版社乙及張三侵害其著作權。請說明出版社乙及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35分)(98年檢察事務官) 著作權法體系 著作類型(11種) 著作人格權(3種) 著作財產權(11種) 合理使用(20種)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 保護期間:永久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 (22條) 公開口述權 (23條) 公開播送權 (24條) 公開上映權 (25條) 公開演出權 (26條) 公開傳輸權(26條之1) 公開展示權(27條) 改作權(28條) 編輯權(28條) 散布權(28條之1) 出租權(29條) 輸入權?(87條III、IV) 公開發表權 所謂公開發表權,係指權利人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 公開發表權(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公開發表權(續)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 姓名表示權(續)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不當變更禁止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 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9) 人格權保護期間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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