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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第一章1.1 建筑设计的内容建筑设计的内容:对建筑空间的研究;对构成建筑空间的建筑物实体的研究。1.2建筑物的分类及主要构成部分建筑物根据其使用性质,通常可以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非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1.2 建筑物的分类及主要构成部分建筑物的主要构成部分:楼地层、墙或柱、基础、楼电梯、屋盖、门窗1.3建筑物的构成系统分析建筑物的构成系统分析:结构支承系统;围护、分隔系统;设备系统第二章2.1建筑设计的程序建筑设计的程序:方案阶段;初步阶段;施工设计阶段2.2建筑设计的要求:.满足相关的建筑标准、规范.满足建筑功能的需求.符合所在地规划发展的要求并有良好的视觉效果.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提供在投资设计所允许的经济范畴之内运作的可能性第二篇建筑平面的功能分析和平面组合设计1.1与建筑物使用空间的平面形状有关的因素包括:该空间中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以及布置方式;使用者在该空间中的活动方式;采光、通风及热工、声学、消防等方面的综合要求1.2建筑物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面积和空间形状的主要依据:满足使用高峰时段人流、货流通过所需占用的安全尺度;符合紧急情况下规范所规定的疏散要求;方便各使用空间之间的联系;满足采光、通风等方面的需要1.2.1通常单股人流的通行宽度为550~600mm。因此消防楼梯的最小净宽度都不得小于1100mm 。当走道为内廊,也就是两侧均有使用房间的情况下,其净宽度不得小于2100mm;而当走道为外廊时,其净宽度不得小于1800mm。1.2.2门厅和过厅:门厅是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处,起内外过度、集散人流的作用;过厅位于建筑的各分段连接处或建筑内部某些人流交汇处,起缓冲作用。1.2.3楼梯和电梯(垂直交通枢纽)在日常使用中,快速、方便地到达各使用层面;楼、电梯应靠近建筑物各层平面人流或货流的主要出入口布置;数量和分布需综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各层人数和消防分区等因素来确定1.3建筑平面的组织设计建筑物主要分为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建筑物的各个使用部分,需要通过交通联系部分加以连通.1.3.1建筑平面的组合设计设计的时候,往往先借助功能分析图,或称之为气泡图来归纳1.3.2建筑物各部分的使用顺序和交通路线组织主要原则——保证使用的方便和安全。门厅和过厅的布置——考虑迎向人流和物流的主要来源或有利于它们之间的分流。建筑物内部各使用部分的分布——应该尽量使得使用频率较高的房间靠近主要入口或交通核布置.1.3.3建筑物的平面组合方式串连式组合:令各使用部分之间互相穿通。通常可见于空间的使用顺序和连续性较强,或使用时联系相当紧密,相互间不需要单独分隔的情况。并连式组合:通过走道或一个处在中心位置的公共部分,连结并联的各个使用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各使用空间互相独立,使用部分和交通部分的功能明确,是使用最多最常见的一种组合方式混合式组合:使用以上两种方法,根据需要,在建筑物的某一个局部采用一种组合方式,而在整体上以另一种组合方式为主第2章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确定和剖面的设计2.1剖面图在适当的部位将建筑物从上至下垂直剖切开来,令其内部的结构得以暴露,得到该剖切面的正投影图2.1.1建筑物的标高系统他是一个相对的标高系统。一般将将建筑物底层室内某指定地面的高度定为±0.000,单位是米(m)。高于这个标高的为正标高,反之则为负标高。(有时也以室外地面高低为±0.000 ,小数点后面保留三位,正标高前可以省略+号,负标高前必须有-号。)建筑设计人员获得的基地红线图及土质、水文等资料所标注的都是绝对标高,在设计时涉及建筑物的各部分都应当换算为相对标高进行标注,以免混淆2.1.2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确定建筑物每一部分的高度=该部分的使用高度+结构高度+有关设备占用高度层高——指建筑物内每一层楼(地)面到其上一层楼面之间的垂直高度,即使用高度、结构高度及设备高度的总和。净高——指建筑物内每一层楼(地)面到其上部构建或吊顶地面的垂直距离。决定建筑物净高的因素:家具、设备的安置和使用高度;人活动所需要的使用高度;满足生理、心理要求的其它标准; 节能要求2.2建筑物层数和总高度的确定在民用建筑中:1.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的,除了单层的以外,均为高层建筑2.住宅建筑:层数在3层及以下的被称之为低层住宅;层数在4~6层的被称之为多层住宅;层数在7~9层的被称之为中高层住宅;层数在10~30层的被称之为高层住宅3.凡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均被称之为超高层建筑;建筑级别的划分:特级:30层以上的建筑列入特级工程的范围;一级: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列入一级工程的范围;二级:16~29层的住宅列入二级工程的范围;三级:7~15层有电梯的住宅或框架结构建筑列入三级工程的范围;四级:7层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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