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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防汛抗洪责任,严肃防汛抗洪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区防汛抗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辖区各级负有防汛抗洪责任的单位和领导。
第三条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2、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在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防汛抗洪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遇紧急防汛抗洪任务由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划分
1、区行政首长是辖区防汛抗洪第一责任人,乡、街道、辖区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
2、乡、街道、辖区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洪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
3、防汛抗洪期间,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主持召开本责任单位防汛抗洪会议,研究并决定需要采取的防汛抗洪措施。
第五条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责任
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2、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分配的防汛抗洪抢险任务。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有权在辖区内任何单位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3、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洪预案,水库、塘坝渡汛方案。
4、负责全区河流等水利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
5、负责全区防汛抗洪信息发布、灾情统计和根据汛期情况,宣布进入与解除紧急防汛抗洪期。
6、组织辖区内防汛抗洪动员,及时制定防汛抗洪的处置措施。
7、负责督促检查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贯彻执行防汛抗洪工作指令和各项决策情况。
第六条乡、街道防汛抗洪组织机构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防汛抗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洪责任单位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
3、根据本辖区防汛抗洪任务的需要,组建和安排防汛抗洪预备队、抢险队,并有权调动使用。
4、负责组织本辖区易损单位和居民的财产和人员转移,组织发动单位和群众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5、负责本辖区重大防汛抗洪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驻区单位责任
1、按照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要求,成立防汛抗洪组织机构,对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
2、制定防汛抗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洪物资、交通运输工具、抢险队的筹集和组建。
4、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驻区单位服从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
5、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单位在行洪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的,服从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责令限期拆除的指令,并自行负责清理。
第八条岗位责任
1、当进入防汛期,区、乡、街道、辖区各单位主管防汛抗洪领导对辖区防汛工作进行动员,及时组织检查责任区内的防汛安全隐患。当进入警戒状况,各级领导应深入一线现场指导防汛工作,落实领导24小时守库、堤、坝责任。当进入危险状况,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所有领导全部进入各自的责任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群众严防死守,及时巡堤查坝,检查防汛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险情,确保堤防、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遇到暴雨山洪时,区、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防汛抗洪组织的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山洪易发区群众、财产的安全转移,确保不溃坝,不造成人员伤亡。
2、进入防汛期时,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电话通知有记录,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当进入防汛水位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做到不误报、漏报,并登记处理结果。
3、汛前组织力量清除应由本单位负责的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废弃渣土,确保安全泄洪,确保防汛抗洪抢险通道畅通。
第九条责任追究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的领导责任人员先行免职,抗洪结束后听候处理。
1、当到达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未及时向区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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