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化解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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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化解通知

医疗纠纷防范化解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制定“**省医疗纠纷解决办法”,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大力开展“为民健康,从我做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集中行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患者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配备医患沟通工作人员,做好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沟通工作。建立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将开展医患沟通、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工作情况纳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范围。加强临床科室负责人岗前培训,开展“医患沟通和医疗纠纷处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院务公开,提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落实医疗管理核心制度,突出抓好医疗告知、临床督导、病历规范、投诉管理、应急处置等薄弱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 (三)医务人员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要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尊重患者,给予患者及其亲属更多的人文关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规范执业行为。 二、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 (一)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要制订实施“就医引导专项方案”,加强医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明确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要积极提倡尊重医务工作者劳动、知恩报德的道德风尚,反对漠视医务工作者奉献、以怨报德的行为;提倡科学文明的就医观,反对包治百病的认知观;提倡尊重他人、讲求道义的社会公德,反对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的不良行为;提倡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反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高额索赔。 (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制定文明就医公约,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不得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财物;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不得非法占用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散发传单、堵塞交通;不得将尸体滞留在正常医疗和工作场所;不得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证物;不得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医疗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一)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研究确定无鉴定赔偿的上限,明确患者要求赔偿金额一旦超过该上限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级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三)建立医事仲裁制度。各市(州)仲裁机构在建立医事仲裁专家库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着手开展医事仲裁业务。医疗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向患者介绍仲裁渠道及其过程、办法,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四)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规范化。在全省开展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培训,加强法院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的判例交流,推广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医疗纠纷司法审判工作。 (五)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同时推进患者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强制医疗责任险”试点。探索开展基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六)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全额用于开展医疗鉴定,不再上缴财政。降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改进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办法,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间,为患者参加鉴定提供方便。 四、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省上建立由卫生、公安、信访、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法院、民委、WW、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 (二)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积极开展警医共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伤害医务人员、打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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