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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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

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大力引进符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4、博士后。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生态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原则上可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 第七条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随调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已婚且配偶不在*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九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十条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1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筑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对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全额负担,下同)。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不少于3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不少于10万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10万元的科研经费。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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