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七级伤残赔偿项目与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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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七级伤残赔偿项目与标准

广东省深圳市七级伤残赔偿项目与标准 珠三角劳动法苑 郑益能律师   郑重声明:本文系珠三角劳动法苑郑益能律师原创,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来源为“珠三角劳动法苑”并建立与该站点的链接。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一般为12个月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国家第31条、广东省第23条、深中法[2006]88号第15条) 医疗费用   100% 工伤保险基金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国家第29条、广东省第22条) 伙食补助费 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50元 用人单位  国家第29条、广东省第22条、深财行[1996]23号第6条、粤公通字[2009]109号第7条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50元/天 用人单位  国家第31条、广东省第23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7月12日)第22条 转往外地治疗 交通、食宿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150元/天、伙食50元/天 用人单位 住宿费150元/天、伙食50元/天,交通费按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标准据实报销,参见粤公通字[2009]109号第7条、法释[2003]20号第22条 医疗终结 护理费 一级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深圳市2008年度:43454元/年,3621.17元/月。 60%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按月计发。 从国家规定来分析,5-10级伤残也有可能需要护理;但从广东省的规定来看,只存在1-4级伤残的护理费规定,但要注意1-4级伤残与1-4级护理并不一一对应。 (国家第32条、广东省第18条、24条) 二级护理 50% 三级护理 40% 四级护理 30% 辅助器具费 普及型(更换周期由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确定。) 实际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国家第30条、广东省第25条、粤高法发[2002]21号第26条、粤高法发[1996]15号第35条、深中法2006[88]号第17条、《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10日执行)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起有效)第14条、法释[2003]20号第1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劳部发[1996]266号第21条(已废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12 工伤保险基金 国家第35条、广东省第26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国家第35条、广东第29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十七条规定,……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关于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超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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