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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
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违反扬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八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外出兼课或校外办班”,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责、训斥家长”,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或其它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旷教或擅离教育教学岗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条 “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酒后进入课堂”,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扬教办〔2005〕18号)、《扬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扬教人〔2008〕7号)、《关于2008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扬教人〔2008〕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评选办法〉和〈扬州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学能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教师〔2008〕8号)执行。
第十条 对因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当年年底的年度考核中,评定等次在基本合格以下;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教育形象的,所在学校当年不得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对因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或党员干部,还要对照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单位领导工作失职造成的师德违规行为,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1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师德师风考核档案建设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津法规,提高师德水平,倡导优良师风,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师德师风考核档案是教师综合考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好、管好、用好师德师风档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一、师德师风考核的内容
师德师风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教书育人规范、为人师表规范等四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规范
1、热爱祖国,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不散布有违国家政策、法规或其它不健康的思想和理论,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结社。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先进文化、引领先进文化、宣传先进文化,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不利于人才培养和科学发展的错误倾向。
4、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学以立德、学以立身、学以立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修养。
5、教师有义务接受学校聘任班主任工作。
(二)业务工作规范
1、爱岗敬业,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学生教育管理中。
2、勤于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一专多能,动手能力强,做“敬业、勤业、精业、创业”的模范。
3、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治学严谨、科学民主,勇于探索,追求创新,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具有不耻下问,虚心请教,深入实践的精神。
4、关注学科前沿的发展动态,积极投入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大胆改进教学方法,注意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
5、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弄虚作假、不投机取巧和剽窃他人成果。
6、严格遵守教学“五认真”和市教育局规定的“师德师风八不准”要求。
(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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