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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保险法》解读

本PPT由caizhen98制作,仅供学习之用。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09版《保险法》解读 2009.03 目录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中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中国保险法修订历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保险法章节、条文安排 旧保险法(02版)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旧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旧保险法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旧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市场准入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渠道 偿付能力监管 监管措施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不可抗辩规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免责条款的效力 理赔服务 合同变更 共同灾难 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的抗辩权利。 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 旧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1.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提示;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 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别增设了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理赔资料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读 强调理赔时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人以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理赔。 思考 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达到“一次性”说明要求? 理赔时效(修订) 旧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解读 新法强调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后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思考 如果被保险人不及时提供资料怎么办? 拒赔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解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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