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形势判断主要矛盾与制度创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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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形势判断主要矛盾与制度创新

问题: 首先,某些风险的风险单位巨大。 其次,由于FCIC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场的风险,造成风险大小不同的农场缴纳相同的保费,风险高的农场就更愿意投保。由于这种逆选择所造成的赔款损失占总赔款的3-6%,有的作物甚至高达10-15%。 第三,道德风险严重又无有效手段加以防范。据FCIC的调查统计,至少有20%的小麦和高粱的产量损失是由农民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并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例如,农民通过减少投入(如不及时使用杀虫剂)等手段来增加损失,面对如此广袤的地域和众多的农民,保险人及其代理机构在理赔中,很难确定损失发生的真正原因。 第四,为提高参与率而设计的条款,增加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允许农民为比预期产量高的产量投保,规定每年保费增长不超过20%,农作物保险签单的最后期限过长等,这些条款对保险人经营都是不利的。 * 90年代美国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考虑到这些“不交保费的保险”对农作物保险的替代作用,决定取消有关巨大灾害救助计划。 第二、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Catastrophic Risk Protection,简称 CAT)。这是提高农民参与率的重要措施。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强制。 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Group Risk Plan, 简称GRP〕 对不可保农作物,实施非保险农作物(NAP)灾害援助计划。这是专门为目前FCIC不可保农作物(主要是蘑菇、芹菜、胡萝卜、土豆、草莓、哈密瓜、花菜等23种)提供的一项援助计划。实施这种援助计划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平。该项计划规定,当某地区不保作物的平均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65%时,生产者个人的损失大于平均产量的50%时,FCIC即可按该作物市场价的60%予以补偿。 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出台后,由于低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的推出,并实行与福利政策相联系的强制投保,以及提高保险费补贴,使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投保面积占可保面积的比率)从前一年的 38%一下子提高到创纪录的85%(其中单买巨灾风险保险的占44%,买一切险保险的占41%),投保的作物面积达到2.2以英亩。 * 从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业务绩效来看,从1980年以来,不断取得了成功和新的发展。1980年承保的作物只有30种,目前已达到100多种,承保的面积是1980年的10倍。承保的面积已占可保面积的75%。 政府实施这个计划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从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出台后,2000-2007年,每年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都超过30亿美元。如此高昂的计划成本,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效仿。 但按照美国决策者的意愿和某些决策目标,目前的这项计划还不尽如人意,例如,他们一直想用农作物保险计划取代其他的福利性政策计划,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实现,这20年政府在其他福利性政策计划上的开支约150亿美元,只比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政府开支少70亿美元。这项计划也不断受到各方面的批评,认为如此高比例的补贴会干扰市场信号,从而影响生产者的种植决策和对投入品的使用。 * (三) 日本的农业保险 1.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其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例如商业价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等)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 其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实际上主要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 其三,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主要责任是三方面: 第一,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 第三,通过财政部门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这两项补贴额是比较大的,据统计1947—1977年30年累计总补贴额约占总保费收入的59%。 * * 日本政府对改进后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付出的代价仍然是昂贵的。如果把政府在保险费、管理费和再保险上花的钱加在一起,在70年代后期每年高达1500亿日元左右。当然对农民和消费者来说它带来的利益是具体的。 * 日本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在二次大战后的粮食短缺时期,目标之一是增加全国水稻生产。而农作物保险确实在鼓励高风险地区的农民扩大水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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