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监管法律规范梳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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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监管法律规范梳理

按照业务类型作为划分标准,AMC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供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持牌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为: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述金融资管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早是为了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国开行的不良贷款。成立初期,四大资管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金融资管公司阶段性完成政策使命后,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推进。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监管部门已经分两批批准浙江、江苏、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打破了传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有的竞争格局,形成了4+N的格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另外一种途径是上市,除已经上市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10月15日,国内四大“坏账银行”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了在港交所上市的计划,称IPO融资所得款项的60%——即约104.88亿-117.3亿港元将用于发展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监管体系是: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涉及银监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证监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资管公司运行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并接受财政、银监部门监管。 颁布主体生效时间规范名称条文主旨国务院2000年11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最高院2001年4月《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对于转让国有银行债权的程序、效力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申请保全可不要求提供担保;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将国有商业银行向AMC转让不良贷款和AMC受让不良贷款后的处置行为纳入上述规定。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2000年11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已废止)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将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从风险控制角度制定了监管制度。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已废止)2005年11月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2007年1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2008年7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2008年7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2009年5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令(第54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行为进行规范。2011年3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2年1月财政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01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2014年11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2014〕41号)2、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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