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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四编 法的运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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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四编 法的运行课件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立法概述 一、立法释义 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由特定主体进行 依据法定职权、程序进行 专业性、技术性 立法是创制、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个系统化、综合性的法律活动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单一立法体制:由一国的某个权力机关独掌立法权,如立法议会 复合立法体制:由一国的不同权力机关分别掌握不同的立法权,如由议会和政府分享立法权 制衡立法体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衡 三权分立(课外小专题) (一)分立: 立法权—国会  行政权—总统  司法权—法院 (二)制衡: 行政权→立法权: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立法建议权和委托立法权 立法权→行政权: ①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2/3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 ②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官、政府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 ③参议院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权力; ④国会众议院掌握对行政开支经费进行表决的权力。 行政权→司法权: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 司法权→行政权:最高法院的法官终生任职,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行政权的顾虑。 立法权→司法权: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国会参议院的批准 司法权→立法权:尽管国会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三权分立(课外小专题) 优点:防止专制独裁的出现; 缺点: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机关相互制衡,容易导致效率低下。 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 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 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 二、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分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权限划分: (一)法律制定权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特殊: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全面或部分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 (二)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在不跟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批准后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 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行政规章制定权 1.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 根据单行法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地方政府规章(分别报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第三节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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