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会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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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会主要内容

淄博市住建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会主要内容 2013年3月5日淄博市住建系统法律法规培训在张店凤阳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市住建局法规科韩博科长主持了会议,工会主席张敏做了动员讲话。培训共分四个课时,上午:学习《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严格遵守建设法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下午:学习《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有关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市墙改办主任崔向贵讲解:节能条例共九章六十二条,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叙述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解释和主要目的、以及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分工。 在第二章中强调了县以上政府要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要求省住建部门制定技术与产品目录,不允许建设和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建筑节能产品必须在质监部门备案,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章是关于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在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建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要求设计部门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设备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使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要求。从事建筑节能保温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字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门窗、设备不允许使用。建设单位不允许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建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该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建筑节能实行保修制度,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主要是强调的既有建筑的节能,和我们的关系不是很大,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是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要求政府采用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强调居住建筑采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第六章叙述的是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 第八章是法律责任:违法本条例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缴纳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建部门限令补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按规定公布节能信息的责令整改,不整改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装置或者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使用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并对主管部门不认真负责、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说明。 第九章确定了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局科教科的徐立霞科长主要讲解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和关于建设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经过招投标招揽确定施工队伍,不允许肢解工程,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和暗示违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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