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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须否得到勞工同意方能生效.PDF
「工作規則須否得到勞工同意方能生效」已獲著作權人授權利用,由法源資訊重新校編
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 143 期,2014 年 8月,第 39-41頁。
工作規則須否得到勞工同意方能生效
林更盛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甲公司自設立以來,陸續針對不同的工作環境 規範了勞動條件,為整頓與統一勞動
條件,以及因應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遂針對 不同的獎金與津貼,重新制定工作規則。
乙員工對此新訂工作規則表示反對。
關鍵詞:
工作規則、定型化契約、法規說
壹、爭點
該工作規則對於表示反對之乙有無拘束力?
貳、解析
一、相關法規
勞基法上直接針對工作規則的規範,僅有第七十、七一條,第七十條規範雇主應訂
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工作規則得規範的項目,第七一條規範工作規則的效力、
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有問題的是:除此之外,工作規則是否仍須符合其他的
要求——例如須否得到勞工的同意——,才會 對勞工產生拘束力?這涉及到吾人對工作
規則之法律性質究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二、相關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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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國學說上主要有下列不同見解 。
(一)持修正法規說者,係參酌的工廠法第七五條工廠規則的歷史背景,認爲勞基
法第七十條係授權雇主單方制定工作規則,雇主單方所定、經公開揭示的工作規則,無
須得勞工之同意,即生效力。惟爲兼顧勞動者權益,另以既得權等對雇主之上述權限加
以限制。
1 詳參林更盛,勞動法案例研究(二) ,2009 年 3月, 67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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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須否得到勞工同意方能生效」已獲著作權人授權利用,由法源資訊重新校編
(二)定型化契約說認爲:爲因應經營效率之需,工作規則其實就是雇主爲統一勞
動條件及服務規律所制定的。對照我國勞動關 係之實態,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
作規則而定,已成爲勞資間均有共識、合意之事實上習慣;因此無須勞工同意,只要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單方訂定之工作規則即生效力。 【月旦法學教室第143 期,2014
年 8月,第 39頁】
(三)集體合意說則主張在立法論上、雇主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亦應經勞工同意,
始得生效。
三、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之見解基本上傾向於從契約說轉向法規說。
(一)契約說的源起
最高法院早於八十年二二四三號判決表示:「查被上訴人於七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受僱
之初,出具志願書,記載:願遵守一切規章(同高雄煉○總廠),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被上訴人出具志願書既表明願遵守之,既不能謂不知有該工作規則,原審謂上訴人未揭
示該工作規則,被上訴人即得違背志願書所載 ,而不受其拘束,其法律上之見解不無可
議。」以上所示意見(簽立志願書即應遵守) ,可認爲對工作規則之性質採取契約說的觀
點。
(二)定型化契約說
最高法院較明確地採取契約說中之定型化契約說,應當是出現在八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一六九六號判決。最高法院於該判決中表示: 「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
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爲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
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
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
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内容,或是否 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
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
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
至於工作規則之訂定及變更是否應勞工同意,才對後者有拘束力?前述八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判決所示見解,已如前述 。相反地有主張應得勞工同意。例如最高
法院於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五號判決中表示:「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
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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