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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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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健全。面对这一新形势,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
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具有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为新时代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服务的。因此,在现今的法学本
科教育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以前办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中所存在的矛盾与缺陷。提出积极的对策,推进新形势下的
法学本科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矛盾与缺陷;对策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矛盾与缺陷
(1)四组基本矛盾:
①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矛盾
目前两种主张都存在,并都有一定的道理。有人认为科学的发展和知识的渗透,使世界走向综合,人才的培养应该以
通才为目标,即不局限于某一专业、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识构成,而应该以综合性的知识结构来适应社会发展;也有
人认为,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和专业化,使某一领域内的专才尤为显得重要。因此,人才培养应该以精
通某一专业知识为取向。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另一矛盾。
②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矛盾
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学,从法治角度是有利的。只有杜绝法律垄断,法治才有现实的可能性。但从教育角度来说,是
不是任何一所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法学院系是不是越多越好,这值得考虑。中国当前法学粗放式的办学方式,使法
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这与我们强调一种大众教育不无关系的。
③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之间的矛盾
尽管法学教育的低起点在中国有其现实基础,但是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间的矛盾如不解决,则
势必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产生阻碍。法律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尤其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
来,可见要求之高。但是目前低起点的教育和教育的低水平,使所达到的素质与要求相差太大。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
内的改革的方向都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起点。
④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矛盾
大陆法系的法学家、法官、律师是从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而英美普通法系则不同。英国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使法
学家不敢去大学学习那些在实践中对他们毫无用处的论。”“他们按照传统是实践培养出来的。”两大法系实际上形
成了两种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采用何种模式,还是兼而采之?如
果是理论教育就要强化理论课程的设置,如果是实践教育则应该大幅度削减理论学习,加强实践技能的培训和社会实
践的时间。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矛盾。
(2)两个根本缺陷
①缺乏司法伦理的培养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司法伦理教育的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两课”和“思想道德
修养”课程,明显缺乏对法学专业伦理的特殊考量。
其次,司法伦理的培养也不是简单的理论学习可以培养的。最高法院把职业操守作为规定固定下来,但并非把这些规
定背下来就提高了职业伦理。司法伦理是在实践中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我国法学本科教
育在这方面是根本缺失的。
②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安排,许多法学工作者主要是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对于这些以法为业的人来说
,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缺乏对学生的职业技巧最基本的训练。据了解,在高校开展法律实务等实用技能课程的少之
又少。许多院校以为开展法律文书写作等就是职业技巧训练的全部的观点是有使偏颇的。基本模式是老师讲课,学生
听讲,课后学生提问,老师答疑,甚至有些学生根本懒得提问老师,实践能力很难得以培养。很多老师没有实践部门
的经验,只能够传授书本的理论知识,还有些老师怕麻烦,不愿与司法实践部门联系,从而无法开展参观、旁听等实
践活动以及搞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环节比较单一,多以案例分析作为实践课,而且水平较低,这与学生今后从业所需
的司法实践经验相差甚远,学生也缺少对法学以及司法活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上的升华。另外,对学生的实际能力
的培养也很不到位,包括实践部门所需要的动手能力———如法律文书起草与写作,法律职业人应有气质的培养。有
些学生课堂提问尚且支支吾吾、羞涩胆怯,如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又何以在毕业后从事需要“抛头露面,在
大庭广众侃侃而谈”的法律职业。诚然,工作中实际经验的积累或许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如果在校期间就接也有
一些学校正在尝试进行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的教育。但是这些尝试只是涉及教学方法的改进,法学教育缺乏职业技巧
训练的整体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二.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
从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原则出发,我们认为新形势下的法学本科素质教育应当是以素质教育为本质,“
以人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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