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法律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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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月期刊咨询网 法律论文范文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法律条文 近年来,监狱的安全设施越来越完善、管理越来越规范,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全面提升,国家对监狱监管条件 的改善,监狱依法、严格、科学、文明、规范的管理模式已经形成,罪犯的生活、劳动、教育、改造等各方面,都发 生了极大的改观。但是也有少数罪犯不服从管理,那么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主要研究了创设刑罚执行考核负分加刑 法律条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单个暴力犯罪日益增多,反恐形势十分严峻,在对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 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改造甚至逆向改造,导致了罪犯权利意识膨胀、监狱职能的异化和管理能力的弱化,背离了刑罚 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对罪犯的社会危害性、道德否定性和应受惩罚性考虑的少等等这些执法困境提出相关思考,对 创新执法提出自已的一点看法。 论文关键词 监狱,监管秩序,刑罚执行考核 一、监管秩序的概念、目的及重要性 监管秩序含义:指监狱依法对罪犯监管改造的正常秩序,它包括对罪犯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 、生活卫生管理方面的秩序。监管秩序是为了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因此,维护优良的监管秩序,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对罪犯管理、教育、改造的必要保障,是促使罪 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高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必要保障。 二、监管秩序现状 目前监狱安全稳定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少数罪犯不服从管理,甚至袭警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 序,严重威胁了监狱安全稳定。不少基层的监狱民警反映:现在有些罪犯越来越难管理了,一方面是罪犯法纪观念缺 乏、改造意识淡化,重权利、轻义务,劳动改造观念淡薄,不愿意劳动生产,不愿意接受教育改造,另一方面是监狱 机关对监管工作的要求非常严,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刚性强,执法工作责任大,对罪犯既骂不得,也碰不得,导致现在 罪犯过度维权,增加了罪犯与干警的对立意识,对监狱干警的管理和执法持反感态度,造成了警犯关系对立,再者缺 少管理手段和教育引导方法,对于顽危犯反社会的改造手段更是缺乏,对于顽危犯恶意违反法律、监规监纪,比如抗 拒劳动、打架斗殴,监狱警察现在最常用的做法就是把他关禁闭室,而现在罪犯对关禁闭根本无所谓,他可以吃得好 、睡得好,而且还可以逃避劳动改造。 如果长期这样,就必然会挫伤监狱民警的执法工作积极性,致使少数罪犯更加有恃无恐,恣意妄为,从而助长其反改 造气焰,达不到国家刑罚执行的目的。据统计,2012年至2013年6月底,全国监狱共发生袭警事件143起,造成监狱人 民警察重伤、轻伤或轻微伤。其中: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34起(故意杀人罪1起、故意伤害罪1起、破坏监管秩序罪32 起),其余对罪犯只是处以禁闭、严管、记过、扣考核分等处分,打击力度不够大。除少数罪犯因故意伤害犯罪、极 少数的因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被追加刑罚外,相当一部分因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民警重视不够等主客 观原因,致使涉案的顽危犯却没有受到更有效、严厉的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罪犯反改造的气焰。 三、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的原因 (一)有关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立法的缺陷 纵观我国现法律体系,有关对监狱工作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立法显偏少,且存在立法滞后,过于笼统,可操作性 不强,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规范,执法空间过于自由等缺陷。虽然《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罪犯等 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欺压其他罪犯的、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 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监狱可以给 予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惩戒作用太轻,根本不能给罪犯有效的震慑。刑法中虽有“破坏监管秩序罪”,但条 文过于空泛,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笼统地规定四项,而且还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却未规定, 缺乏操作性,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对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再加上监狱上级管理部门对监狱内重新犯罪率有考核指标 ,监狱一般很少应用该罪名,给执法带来风险隐患。 (二)执法观念有待于改变 随着监狱行刑过程中法治与文明的不断演进,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要求的逐步提高,有的监狱人民警察由于把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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