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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e护保险文档说明 一、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描述: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1万元;个人银行卡/网络帐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额1万元 保险费: 本保险仅限赠送,不得转卖或变相销售。 保险期间: 30 天 投保人群: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0-90周岁身体健康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人员。 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及身故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遵照保监发〔2010〕 95号《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适用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平安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平安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 (一)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四)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理赔服务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热线 95511*6*1*9 ,您通过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将指引您进行理赔。 三、退保服务 平安保险公司服务热线 95511*6*1*9 ,您通过电话咨询后保险公司将指引您进行相关服务。 四、其他事宜 1、本投保人已阅读《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平安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 2、本投保人同意接受赠送,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 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 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 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 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 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 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 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本人同意接受电子保单和短信告知。 4、根据保监发〔2010〕95 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请投保人在投保本卡提供的保险责任前,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或其他 保险公司已参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情况,如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 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则本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障;如尚未达到限额的, 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保障,即本卡提供的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 险金额等于人民币 10 万元减去被保险人已参保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1 )投保人已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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