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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购进的生产经营用货物日后被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应该将其相应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例1:北京美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72万元,进项税额12.24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注明金额2万元,税额0.22万元,价税合计2.22万元;支付保险费0.12万元、包装费0.48万元,款已支付,货物验收入库并已做相应会计处理。9月20日,公司从仓库领用上月购入的建筑材料的50%用于办公楼装修。请对美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全国推行“营改增”后,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原材料的账面价值=720 000+20 000+1 200+4 800=746 000(元),进项税额转出=720 000×50%×17%+20 000×50%×11%=62 300(元)。   借:在建工程 435 300   贷:原材料 373 000(746 00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 300   例2:上海新锐广告创意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购入40套时装用于商业演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进项税额3.4 元,款已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并已做相应会计处理。10月15日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的时装20套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请对新锐广告创意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公司将上月购入的时装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应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 117 000(234 000×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7 000   给职工实际发放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 000×17%=17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二、用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时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全部是免税项目,则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额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问题。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例3:武汉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具有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2013年10月共取得运输业务收入100万元,货运代理收入30万元,装卸收入10万元,仓储收入20万元,包装物销售收入2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快递收入40万元;当月燃料和润料消耗8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3.6万元;当月支付仓储设备修理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7万元。请对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1中对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据此,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6 000×[400 000÷(1 000 000+300 000+100 000+200 000+20 000+400 000)]=26 930.69(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快递成本 26 930.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 930.69   三、非正常损失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由于纳税人当初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试点纳税人负担该项税负。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转出,否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数,这样纳税人将多转出进项税额,导致税收损失。另需提醒试点纳税人注意的是,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和转出的进项税额经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准许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例4:天津新华物流有限公司系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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