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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新政解读及应对策略—纳税指引要点
九、税收优惠 9.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6)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九、税收优惠 9.2增值税减税政策(1)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九、税收优惠 9.2增值税减税政策(2)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九、税收优惠 9.2增值税减税政策(3) (二)失业人员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计税方法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额抵扣 九、税收优惠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一、纳税人 1.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2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3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4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二、征收范围 2.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2.2.1生活服务税目 2.2.1 .1.文化体育服务 2.2.1.2.教育医疗服务 2.2.1.3.旅游娱乐服务 2.2.1.4.餐饮住宿服务 2.2.1.5.居民日常服务 2.2.1.6.其他生活服务 2.2.2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2.2.2.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2.2.2.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2016年营改增四大行业税收指引—生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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