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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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可接收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1条 合同文件地位 3 第2条 术语定义 3 第3条 说明 4 第4条 生效和期限 4 第二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4 第5条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4 第6条 垃圾供应的准备 5 第7条 电力准备 5 第8 条 商业运营开始日 5 第三章 垃圾供应 5 第9条 垃圾数量及计量 5 第10条 垃圾质量及检测 6 第11条 垃圾供应的管理 7 第四章 垃圾的处理 10 第12条 处理数量 10 第13条 处理质量 10 第14条 计量器具 12 第五章 垃圾处理补贴费用的支付 13 第1条 处理费用的计算 13 费用的支付 13 保底垃圾处理量 14 15 第19条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15 税收 16 第六章 计划维修和紧急关闭 16 计划维修 16 削减或暂停 16 紧急削减或关闭 17 甲方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 17 第章 违约及赔偿 17 第2条 一般原则 17 第2条 甲方违约及其赔偿 18 第2条 违约及其赔偿 19 第2条 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19 第章 20 第2条 20 第条 20 第条 2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合同文件地位 1.1 《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定, ×××以下甲方和×××××以下承运×××、×××、×××、×××环卫处),(以下在垃圾处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本合同规定。 第2条 术语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 可处理垃圾:指可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 不可处理垃圾:不宜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各类危险、有害物品。 垃圾池: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双方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 炉渣热灼减率: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衡量炉渣品质的主要指标,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5%。 垃圾处理补贴费:指方按本项目垃圾处理数量为基数乘以处理补贴费的单价并支付给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 第3条 说明 在本合同中: (1)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指条款均为本合同的条款;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时候当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此类同意或批准;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义务诚信履约;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指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5)若要求付款的日期为非营业日,应解释为顺延在下一营业日或工作日付款; (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几个字连用; (7)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垃圾”一词在任何时候均应视为“生活垃圾”。 第4条 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有效期限。第二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第5条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1)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投入试运并经验收合格; (2)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3)甲方协调财政向出具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 第6条 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开始日期的十(0)日前,应向甲方说明试运开始的日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开始日,以使甲方能够尽快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第7条 电力准备 7.1 甲方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约定,协调本项目的发电并网。 7.2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8 条 商业运营开始日 如果上述第5条所述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第三章 垃圾供应 第9条 垃圾数量及计量 9.1保底垃圾量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不少于保底垃圾量的生活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池。一期工程运营期间提供的保底垃圾量为月平均不低于吨/日,二期工程根据垃圾量增长情况适时而定。 9.2垃圾计量 (1)双方通过地磅自动计量设备对垃圾进行计量并经承运人和代表双方签字确认; (2)应妥善保管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年。 第10条 垃圾质量及检测 10.1甲方供应的垃圾热值,保证垃圾的正常收集后不人为剔出可燃部分,且尽一切合理努力,只运送可处理垃圾,不运送不可处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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