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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分析: 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 2、孙志刚案件也反映出当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睡美人”效应 同价不同命 3、孙志刚案件若不是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重视,恐怕很难有快速处理的结果。领导用批示要求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动机良好。但是,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反映了我们国家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社会草民乞命青天的思维定势的窠臼。 。 4、关于违宪审查 国务院主动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孙志刚案件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他该被收容,而恰恰是他按照法律不该被收容,行政机关扩大了收容的范围。如果我们继续走依法规管理的路子的话,就永远走不到法治的道路上去。? 5、日本的一个案例 日本2001年5月5日熊本地方法院曾经做出过这样一个判决,实施了90年的对麻风病人实施隔离政策,在1996年时被认为已经不适合于新的形势,不适合新的形势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它对人权构成侵犯,再加上麻风病已经不是一个传染病了,这个法律被废止掉了。废止了以后,由于那些人从小长期与世隔绝,实质上已经不可能回归社会了,有的年龄大了,有的生活能力没有了,还有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偏见,导致他们不可能回到家乡。 ? 5、日本的一个案例 ?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九州地区一些麻风病患者在律师们的帮助下,在地方法院提起关于麻风病法违宪审查的诉讼,同时又兼国家赔偿诉讼。这一违宪审查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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