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 消费税纳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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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消费税纳税

模块三 消费税纳税实务 任务一 消费税基础理论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任务四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任务五 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 任务一 消费税基础理论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与消费者相关的最终的消费品。消费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目---见教材P49. (二)消费税的税率---见教材P50. 注意见P52的提示。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消费税的计算比较复杂,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等基本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 (1)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注意含增值税销售额的转换) (3)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包含一起销售的包装物的价格(收取押金的除外);过期包装物押金应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数额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见教材例题3-1.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通常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销售品后,不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是用于其他的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税依据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具体见P53表。 见教材例题3-2,-33. 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品扣除的计算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1.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品应税纳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税的消费税额 见教材P54. 2.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消费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见例题3-4.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原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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