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营改增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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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营改增培训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 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湖北省将于2012年12月开始试点。 1.背景介绍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2.营改增的意义 有利于: 完善税制,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 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交通运输业税负过重; 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4.“营改增”后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 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上海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扩围的一般纳税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都是下降的。 一个方案 一个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 若干补充性规定 一个实施办法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两个规定 ①《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开始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试点涉及的行业 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 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分类管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业务的,按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税服务 视同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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