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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海上货物索赔
第8章 海上货物索赔 第8章 海上货物索赔 本章内容 8.1 海上货运事故责任 8.2 海上货运事故索赔 8.3 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索赔 8.4 海上货运事故理赔 8.1 海上货运事故责任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一)积载不当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调查承运人在积载上是否遵守了以下原则: 1、合理安排配载顺序 2、合理安排货物舱位 各类货物配舱应把握以下原则:上轻、清,下重、污;上脆弱,下牢固;包装小、软的货物配在舱艏,大、硬的货物配在中部;考虑装卸条件和工艺。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一)积载不当 3、合理隔离忌装货物 忌装货物:是指那些因理化性质相互抵触或对运输条件有不同的特殊要求、不宜混装在同一货舱或者不能相邻堆积的货物。 4、合理堆码 (1)袋装货物;(2)箱装、桶装货物的堆码;(3)捆包货物的堆码;(4)大型机械、设备、车辆的堆码;(5)合理衬垫;(6)合理隔票。 堆垛法 (1)重叠式 (2)纵横交错式 堆垛法 (3)仰伏相间式 (4)压缝式 堆垛法 (5)通风式 (6)栽柱式 (7)衬垫式 码垛时,隔层或隔几层铺放衬垫物,衬垫物平整牢靠后,再往上码。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二)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货舱不适货和设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有: 1、货舱不适货:如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有异味、未消毒、有虫害等。 2、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如舱内护板有缺陷,污水沟或污水井不畅通,通风设备控制失灵,入孔盖、舱口盖等漏水,舱内管系渗漏等。 (三)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 在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中,除由于船舶吊货设备不良导致的由船方负责外,其他的一般应由装卸公司负责,但运输合同责任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四)运输途中保管不当 不当的保管主要表现有: 1、货舱通风不当 2、防水、排水、绑扎、加固等措施不及时 3、对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特殊货物的检查和管理疏忽大意 (五)托运人原因 例如货物包装的潜在缺陷或外部包装完整而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与包装上的不符,标志脱落,货物自身变质,动植物病死等原因。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六)不可抗力的原因 海上航行遇恶劣海况,外板、甲板、舱口等水密设备遭受破坏,以致舱内进水,货物被淹;或因天气恶劣,无法进行正常通风,造成舱内货物严重汗湿、霉烂等,均属不可抗力引起的货损事故。 对此,根据提单条款或国际有关规则,船方若能提出不可抗力的证据,可以免除责任。遇此情况,船长应于船抵港后24h内向有关机构提交海事声明,并取得签证,以作为船方免责的证明文件。 8.1.1 海上货运事故原因 海上货运事故的种类及产生原因 8.1.2 货运事故原始证据 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证据: 船长的海事声明 船舶的甲板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向船东发出的海事报告 多数情况下,货运事故是在船抵卸货港时才被发现的,货方应当及早到达现场收集证据。 海事声明 海事声明: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船舶遭遇海损事故或恶劣天气,可能造成船舶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由船长签署的一项声明。内容主要是声明本船对不可抗力造成任何损坏不负责任,同时保留向有关方索赔以及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补充声明及延伸声明的权利等。海事声明经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航政机关、公证机构或船籍国驻当地的领事馆或大使馆签证后,就成了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提交海事声明,应在开舱前送交签证。若开舱后发现具有海事声明中所说的损坏或灭失,船方可以作补充声明或延伸声明,重申对损坏不负责任,保留向有关方索赔的权利。 延伸海事声明 延伸海事声明(Extended Sea Protest),简单来说,是指对原海事声明的具体补充报告。因为船方在递交海事声明时,往往还不能确定船货是否受损或受损的程度如何。如经卸货或检验发现确有海事声明中所述的损坏,船方就有必要作出详细、具体的补充说明。具体来说,延伸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在船舶开舱卸货或检验期间发现有与原先已提出的海事声明有关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再次向港务监督机构提出并要求其签证的书面文书。延伸海事声明作为原声明的延续,船长可以向同一港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发现损害的其他港口向主管机关提出,但必须同时提交经签证的原海事声明副本。延伸海事声明一经主管机关核签,就具有与原海事声明同等的证据效力。 补充海事声明 补充海事声明(Supplementary Sea Protest),是指在进行海事声明签证后,发现其中所列可能导致损害的危险事项有遗漏,或进行延伸海事声明签证后,发现新的灭失或损害,由船长再向海事签证机构提出并要求签证的对原海事声明或原延伸海事声明的书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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