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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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 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反应行政复议的基本观点、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应着行政复议的客观规律和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总体性、普遍性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精髓。 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特征 1、法律性 2、客观性 3、指导性 4、稳定性 1、法律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 按照这样的标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那些不仅可以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并且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法》分则部分条文的具体含义的原则。 2、客观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考虑到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而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不包括学者根据法学理论归纳出来的内容。 3、指导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复议活动的功能。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灵活解决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基本原则对具体条文既有统帅作用,也起补充作用。 4、稳定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法律性规范在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内容。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具有极强的概括性的同时,要有极大的稳定性。 三、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作用 1、帮助人们正确解决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 2、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3、可以更好的指导行政复议活动的进行,帮助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的疑难问题。 四、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分类 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结合我国《行政复议法》总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诉讼终局原则(司法最终原则)。 上述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 一般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所共有的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性所在,属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行政复议法》总则没有明确,但有学者将其视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一级复议(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四)复议不停止执行(五)不使用调解(六)一事不再理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所有国家机关都应当坚持的,非特性原则。 (二)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笔者将其列入“行政复议案件的实体审理”方面的内容 (四)复议不停止执行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不适用调解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应当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五种法定的复议结论,?可见复议机关不能突破这五种结论,这里恰恰没有“调解”结案的结论,另外,我国行政复议法也没有设置调解程序, 。 ?同时,从法理上看,也不应当设置调解程序。因为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行政行为是法定职权的表现,对于该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如果放弃或让步,则构成失职,而调解则意味着让步或放弃行政职权,致使行政机关陷入更为严重违法的困境,明显是行不通的。 这一原则的法律基础并不牢固,现实基础也已经动摇, (据人民日报8月31日报道,广西自治区在南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庭审制度试点工作,其中规定:“在听证审理制度方面,在审理结束前设计了调解程序,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具体将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部分讨论。 (六)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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