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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经济法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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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经济法体系

第四节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应当区别于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学的体系以经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作为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除了与各个经济法部门相对应的分支学科之外,还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法制史和比较经济法学等。这一点区别于经济法体系以经济法部门作为其构成的基本要素。但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又是紧密联系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以一国的经济法部门为基础而建立,而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又反过来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部门的建设和发展。 (二)经济法体系的建构依据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要素就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法部门就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经济法律、法规根据其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建构归根到底决定于经济法部门的划分,而经济法部门划分的依据就是一国现行的全部的经济法律、法规与它们不同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建构依据也应当是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它们不同的调整对象。 1. 经济法部门的调整对象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关键是对经济法部门的划分和确认。而划分确认经济法部门的依据就是其调整的对象的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和市场行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由此,经济法体系应当由三个经济法部门组成,即主体规制法、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2. 现行经济法的法律、法规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基本要素的现行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对经济法体系的建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其重要性表现在:①要想建构起经济法的体系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否则就无所谓体系和体系化的问题。②现行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质量上应当达到一定的水平。也就是说,它们在法的价值追求、利益本位、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上应当是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否则我们难以说它们依据一定的标准可以被看做一个整体,即难以说存在经济法这样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使体系和体系化的问题没有了意义。③对现行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外延如何确定,不但影响经济法体系的建构,而且直接决定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这也是影响经济法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的经济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已经足够建立起经济法的体系,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外延的确定存在局部的争论。有些学者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并列入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种做法不但影响经济法体系的建构,而且直接影响对经济法本身的定位。 这样划分经济法的部门还可以从经济法的立法思路上找到依据。从制定经济法的思路上看,既然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本位,其价值取向是经济公平、效益、发展和安全:①在立法上应当对市场主体的组织进行规范而制定主体规制法。②对于涉及全局的、具有公共性的微观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了防止它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在立法上也要进行规范,这就是市场规制法。③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有宏观上的把握。这种宏观上的立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其应当最终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三)经济法的体系 1.干预市场主体及其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主体规制法 将其界定为经济组织管理关系或市场准入、市场推出更为准确。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公司;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法上的机关法人)。以上主体只有参与到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来时,才是经济法主体。如企业设立,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与转让。 经济组织管理的核心部分就是公司企业法。 2.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国家任由其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是远远不能适应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的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由此产生的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之为“宏观调控关系”。相应地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可称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等。 (1)计划法 (2)产业法、投资法 (3)财税法:预算法;税法(94后一税一法) 安排财政收入,做好财政支出。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讨论通过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方案,预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国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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