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表)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问题之我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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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问题之我见 ——卢伟军 提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做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企业在对债务重组及纳税处理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做好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及报告?本文作者做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信息披露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新的规定。与旧准则相比,新规定增强了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减少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便于企业操作。同时,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一) 债务重组概念差异。 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规定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金额上的让步)。 (二)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双方均计算重组损益,并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仅体现纯粹的重组损益,也体现了资产的价值增值和减值损益。 新会计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享有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以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实际收到的现金、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制度》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使资产的计量更为合理,能够较客观的反映重组业务发生时资产的实际价值。 (四)新准则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当作销售,债权人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五)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变动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首先,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所以,这条准则对于部分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势必会大幅增加利润,从而提高每股收益。 其次,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如果涉及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将不得不在特定期间内确认巨额损益,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越大,通常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加大。 第三,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将确认越来越多的持有利得或损失以及非经营性损益(如债务重组损益)。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这些损益往往缺乏相应的现金流,导致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这样就加大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难度。 三、运用新会计准则解决债务重组中需注意的问题 新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对旧准则有了较大突破。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正确确定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抵债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①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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