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财产申报查核平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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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财产申报查核平台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第2次查調資料: 本次用途為辦理實質審查作業使用,查調日期為每年4月至5月間,各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接獲公文通知後,應於15日內回復。 所需查調資料如屬第1次已查調之資料,除非資料有誤,原則各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毋庸再行提供,故第2次所需查調資料應會大幅減少,可減輕各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之負擔。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三、為透過查核平臺將財產資料提供申報 人申報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本部除 將透過修法方式,明定於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內,修法未完成前,則由申 報人及其配偶提出授權書(已建置於 系統中)後,始提供財產資料供其辦 理財產申報。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5條第4項修正草案條文 監察院及法務部為提供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查核之用,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財產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四、授權書授權事項(附件2) 申報人及配偶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利用查核平臺向內政部地政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7個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103年11月1日申報日當日之土地、建物、所得、存款、有價證券、保險、債務及事業投資等財產相關資料,提供予申報人,填載於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上: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保險等欄位後,提出申報。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注意: 介接機關隨時會有增減,且該等機關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故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始能確保資料無訛。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五、授權書注意事項 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授權事項,僅提供103年11月1日當日之財產相關資料,故申報人務必以此日為申報日,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2.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係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上,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3.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若有無法透過 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相關資料,如:介接 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 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有之財產相關資 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人仍應據實申報 ,避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 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 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4.申報人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依 授權事項辦理,惟配偶不同意者,受理 財產申報機關(構)僅提供申報人之財 產相關資料供申報人申報,申報人之配 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不予提 供,申報人仍應自行善盡查詢及溝通義 務,取得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 資料,據以申報,不得以配偶不同意依 授權事項辦理為由,執為免責之論據。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六、財產資料下載注意事項 1.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業依據申報人及配偶之同意授權,利用查核平臺向○○○○等○個介接機關(詳如附表)取得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103年11月1日申報日當日之○○○○等財產相關資料(註:僅申報人同意授權,配偶不同意者,則僅提供申報人本人財產相關資料,不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相關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善盡查詢及溝通義務,取得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據以申報,不得以配偶不同意授權為由,執為免責之論據) *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並已自動載入申報人103年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表,爰請申報人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 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並請自行檢查 、更正及登載查核平臺未(無法)提供之 財產資料後,再次使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103年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表,完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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