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保险合同.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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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保险合同.ppt

第1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保险合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个性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第2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分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与保证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合同主体的不同情况 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注意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 自愿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也叫要保书,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人据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承保的依据。它由保险人事先设计,投保人亲自填写。 2.暂保单 又叫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向客户提供临时保障的书面凭证。它只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期限较短。 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到暂保单期满时仍未签发正式保险单的,暂保单也失效。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件,其内容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其相关事项。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叫小保单,是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证明文件,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作用和效力。 保险凭证上载有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如果叙述过于简单,不明之处以保险单为准。 5.批单 批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后,保险人应投保方要求出立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 批改过的保单上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 批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3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和基本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参加保险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关系人: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辅助人也叫“中介人”,是指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某些协助或服务的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等。详见第5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中,被保障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身体和生命本身,即保险事故发生其上的对象,叫保险标的(保险对象) 投保方依附在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叫保险利益。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要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这是要保也保不住的。 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是为了: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禁止借保险形式而达到赌博的目的 (3)限制保险责任的数额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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