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档案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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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档案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档案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一、档案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档案的价值使档案管理在项目管理内容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文件档案控制是ISO9000所要求的一个基本要素,也是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方面,规范、有效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国家有关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档案管理依据 序号 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明确指出: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家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指出: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 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钱,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以及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包括配套工程,下同)档案,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系那个木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签订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办理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办理机构 区城建档案馆 主办处室 业务指导科 申办对象 余杭区行政规划区域内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办理依据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10条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理 紧前工作条件 办理资料 序号 所需文件 领取/办理部门 1 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两份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登记表》一份(必须加盖公章) 2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包括附件、附图) 3 桩基先行项目提供建设局批准文件及规划审批图 4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 6 7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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