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针对任何种族歧视行为提供有效的保护与补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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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针对任何种族歧视行为提供有效的保护与补救

United Nations CERD/C/CHN-HKG/14-17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Distr.: General 10 March 2017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9 of the Convention Fourteenth to seventeenth periodic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due in 2015 Hong Kong, China* ** *** [Date received: 24 January 2017] . 第一條:種族歧視的定義 1.1 人權受到香港特區法律充分保障。此外,香港特區政府的堅定政策是香港特區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種族歧視。這些法例保障清楚訂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和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並建基於法治和司法獨立2.8?段及共同核心文件部份第39至60?段。 1.2 為更能保障個人不因其種族而受歧視,香港特區政府於2008?年7?月訂立《種族歧視條例》,該條例在2009?年7?月全面實施。平機會作為一個獨立法定機構,負責執行《種族歧視條例》及其他三?條反歧視條例。 1.3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種族”就某人而言,指該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與《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的定義相符。儘管如此,在上一次審議結論第27?段,委員會對條例中種族歧視的定義“與《公約》第一?條不完全一致”表示關切,並建議《種族歧視條例》“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列入語言、移民身份和國籍方面的間接歧視”。 1.4 就這方面,平機會正就香港特區現有的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中種族的定義進行檢討,並於2014?年7?月至10?月進行公眾諮詢,並承諾會在提出建議前,全面及充分地考慮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所有意見,仔細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並平衡社會上所有持份者的利益及關注。在收到平機會的建議後,香港特區政府會考慮會否及如何跟進。 1.5 有關《種族歧視條例》更詳細的資料,會在匯報第二?條的執行情況時闡述。由於上一?次報告的審議會已涵蓋《種族歧視條例》,本報告不再重複條例的詳細內容。香港特區的一般背景資料,包括人口組合,載於共同核心文件部份。與特殊組別人士和少數族羣有關的問題,在下文第2.20至2.34?段論述。 第二條:消除種族歧視的政策 整體法律體制 2.1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消除種族歧視和促進少數族裔人士的平等機會。《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為禁止包括基於種族理由的歧視提供法律架構。一如首份報告第2至5?段所載,《基本法》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此同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納入本地法律。該條例對特區政府和所有公共主管當局,以及任何代表特區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行事的人,均有約束力。 消除種族歧視的政策 2.2 香港特區政府致力促使人人享有平等機會,並確信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種族歧視――都是錯誤的。同時,每種歧視形式相信都有其本身的特性,而它們在香港社會所表現出來的情況也大不相同。因此,消除歧視的策略必須針對所擬處理的歧視問題。整體而言,為了保障社會和諧,鼓勵共融和教育公眾認識平等概念相信仍然是消除偏見和歧視的主要途徑。此外,已訂立的四?條反歧視法例禁止在私人和公共領域的指定範疇基於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理由作出歧視行為。 《種族歧視條例》 2.3 在2008?年訂立的《種族歧視條例》大體上以另外三?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為藍本。一如該三?條條例,《種族歧視條例》規定,任何人如在指定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該人,即屬違法。該條例亦將種族騷擾(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該行徑使另一?人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作出某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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