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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1)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具体缴税则分别作出规定:(1)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取得境内所得要按25%的税率缴税。同时规定,对这些场所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如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要按25%缴税。(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则按10%缴税,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部分也要按10%缴税。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类型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在中国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国有资产的类型多样,包括:(1)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2)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经营性领域形成的财产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成:(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由不同于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组织制度构成。(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七个方面:即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重大事项管理权;企业改制管理制度;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是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国有经济发展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一是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是出资人代表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是职能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是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频考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近30年的发展和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探索,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逐步成型,并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主要内容是: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虽然是国家,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其中,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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