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刑讼中的律师权利保障比较分析.docVIP

中外刑讼中的律师权利保障比较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外刑讼中的律师权利保障比较分析 摘要: 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的良好发挥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律师本身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许多权利受到了司法实践中的限制和歪曲,因此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并以此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拟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 对中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若干权利保障进行比较、探讨分析, 以指出我国有关立法的不足及应当改进的地方, 并尝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在场权 2004年是新中国首部《宪法》施行五十周年,也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和含义因政治制度、文化观念等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的保护却是构成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需要各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予以保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又是极为突出的内容之一。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中的权利保护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也有人认为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笔者拟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 对中外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若干权利保障进行比较、探讨分析, 以指出我国有关立法的不足及应当改进的地方, 并尝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 (一)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尽管1996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诉法)第96条对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律师办理刑事业务中会见权是最难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在侦查阶段(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看守所几乎是不可能批准律师会见的,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会见的批准相对来说多一些,有些看守所甚至不需要律师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就可同意律师会见,审判阶段基本上不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就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那么在侦阶段为什么侦查机关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呢? 首先,可能是怕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后咨询到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予配合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因为我国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很多情况下都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次,可能是怕律师引诱、帮助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工作更加困难。 而限制律师会见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会见的时间。最为普遍的情况是在侦查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完成讯问工作之前,一般都不会批准律师会见,当然只能凭借很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的借口或理由来拒绝。尽管依据“六部委”于1998 年1 月19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律师会见作了进一步的安排,但司法实践中却并未真正得到贯彻执行。2、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只同意律师会见1 至2次,再加上限制会见的时间通常为半个小时甚至更少,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法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来咨询律师。)、会见谈话内容的限制。由于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都会派员在场,而且一般都会限制律师了解及解答犯罪嫌疑人问题的内容。 笔者认为,目前应当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首先,刑诉法第96 条本身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的身份并未能予以准确界定,而只是称为“聘请的律师”或“受委托的律师”,造成律师的身份与权利不太明确,这一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修正。其次,不应该限制律师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内容刑诉法第96 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由于未指明“有关案件情况”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六部委”的规定也未能予以明确,所以侦查机关所派人员往往对律师会谈的内容加以限制,例如犯罪嫌疑人咨询律师所涉嫌罪名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该犯罪所需要的条件、把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详细经过告诉律师后让律师帮助判断是否会构成犯罪或者是否能够减轻处罚、告诉律师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人线索等等。这些内容很多被侦查人员明确告知不得就这些问题提问或进行解答,由于律师也惧怕《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降临到自己的头上,所以也不敢坚持进一步要求了解。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97 年11 月6 日试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