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性侵犯罪(侵犯身心健康的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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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性侵犯罪(侵犯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性侵犯罪 传统理论称为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关于罪名 (一)强奸罪(236条) 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 学理:明知是幼女、知道可能是幼女(推定明知)、不管是不是幼女(放任),而事实上均是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犯强奸罪的处理 (旧司法解释,未能核实司法解释的时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作、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和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罚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1995年的司法解释与此基本相同)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237条) 主体:年满16周岁(直接正犯为男子) 对象: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子 行为:要求强制性 与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三)猥亵儿童罪(237条) 主体:年满16周岁, 对象:未满14周岁儿童(包括男童、女童), 行为:不要求强制性 二、控制性侵犯罪立法的比较表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见word文档 三、立法司法存在问题探讨 (一)对刑事立法失衡的拷问 1、性权利是否人人平等? 2、女子不可能成为性侵犯罪的直接正犯?(猥亵儿童罪除外) 3、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受到性侵犯如何依法维权? 4、社会中的边缘人(两性人、无性人、同性恋)等少数人的性权利能否得到刑法保护? 4、罪刑为何相差如此悬殊? 猥亵类犯罪与强奸犯罪处罚过于悬殊 (1)强奸罪: 基本刑:3—10年; 加重刑:10年以上、无期、死刑 (2)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要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对被害人而言,猥亵的伤害一定轻于强奸? 以行为方式为标准认定危害严重程度是否适当? 以行为方式为标准可能导致定罪的难题。如: 一男子将一女子逼至墙角,强行拥抱,撕扯衣服,女子拼命挣扎、叫喊,有人相救,男子吓跑。 问:该男子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 (二)对刑事司法实践的追问 1、合法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内性暴力) 例1.1989年第一例婚内强奸案。 河南信阳靖志平,婚后不久,妻离家到北京做保姆,一年后回来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的法庭上,靖带人将妻子绑抢回家,当众强暴妻子,多次,至奄奄一息。 被告以强奸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例2、上海王某在离婚上诉期间强奸其妻,被判3年有期徒刑。 例3、湖南,农家女子与某某未办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女不满意婚姻,但娘家已收了男方的钱,不得已为婚。订立互不侵犯君子协议……第五天,被捆绑强奸,状告。法院以强奸罪定性,4年有期徒刑。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例4、晋首例婚内强奸案一审宣判 《海峡都市报》2001年9月13日 陈兴良等学者对此的学理解释成了以后若干年刑事判决的依据,“非正常婚姻生活期间”的婚内强奸行为可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包括离婚诉讼的分居期间;结婚时间短暂,或者未同居生活,一方要求离婚的。 正常婚姻生活期间的性侵犯行为可以虐待罪予以定罪处罚。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拘投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7年。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2、婚姻关系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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