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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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甲某是某县电机厂工人,他觉得自己的领导车间主任乙某人品不好,能力不强,又时时给自己穿小鞋,找茬儿。因此,一直向厂长等反映,要求将乙某免职或调走,但都没被采纳。 1999年某日,甲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某免职或调走。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请求??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分析之要点 1、甲某与乙某双方当事人属于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因此,就不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范围,故,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甲某的请求。 2、本案中,甲某对工厂人事任免事项有异议,提出有关建议或要求,该厂领导可视具体情况来作出答复,属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应根据工厂有关行政管理规则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上述案例分析来看,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可以概括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所有关系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的平等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是国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其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存在依赖或从属的关系。 (2)意思表示的自愿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表示自愿的基础之上。即由于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也就决定了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的。不能存在一方命令或强迫他方,只有彼此自愿,才能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3)经济利益上的等价 即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而在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即使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着各单位、各企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对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均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在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3、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分类 1)按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可区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甲将自己财产A卖给乙,则财产A从甲处转移到乙处,为乙所有。 2)按财产的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以区分为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 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物或货币等实物形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无形财产关系,是指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精神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人的生命、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的平等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彼此之间应当平等互待、相互尊重、互不侵犯。 2)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或不可分离。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因此,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或者不可分离,离开了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3)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人格与身份不是财富,因此,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3、人身关系的分类 1)根据人身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通则第120条规定的人格权。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2)根据人身关系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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