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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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的经济组织。但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哪些涉税问题?应当如何规避涉税风险?在这里我们作一个简要探讨。一、建立符合要求的经营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因此,组建一个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三是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这四种类型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别人当老板,农民跟着走,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司+农户”,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类是农民自己当老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跟着走的占多数。但是,在现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部分虚假注册现象,一些人瞄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允许占20%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的规定进行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在部分地区,有的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投资股”和“名义股”,少数“投资股”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金,控制着合作社的决策等几乎所有事务,参与盈余分配。其他“名义股”社员每人只需交50元或100元股金,只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不能参与合作社管理,也不能参与盈余分配。有的合作社由大款或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人的囊中之物,而真正的弱者联合组织发育困难,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不能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当地主管部门的注意。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24日颁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是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六是林产品的采集;七是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是远洋捕捞。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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