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错斩崔宁》论冤错案产生之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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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错斩崔宁》论冤错案产生之缘 【摘要】:任何的冤案、错案都不会是无缘无故就产生的,在每个冤案、错案的背后总有各种因素在无形的推导。在任何偶然的“巧合”的背后往往有其必然性的存在。对于《错斩崔宁》,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民意所致,也有学者认为是由于司法官员违背社会常理、司法常识尤其是相关法律规定,未作基本的现场调查所致。但是不管如何分析我们都不能以现代社会的标准去强求古人符合我们的现在法学人的思维与逻辑,也未必能正确分析冤案产生的基本原因,为此我们首先应该立足于其当时制度建设,去尝试着了解冤案错案的因果,并以前人为鉴,发现值得我们今人需要借鉴的成果。 关键词:巧 马锡武模式 能动司法 刑讯逼供 一、既偶然又必然的 “巧” 《错斩崔宁》的“巧”值得一提,可以说在整篇小说都是围绕这“错”与“巧”而展开的。刘贵“错”不应该戏言卖二姐,静山大王杀刘贵是“巧”,崔宁与二姐清早结伴同行是“巧”,邻里“错”绑崔宁,刘贵与崔宁的财物正好都是十五贯更是“巧”,而府尹“错”断崔宁的十五贯,大娘子迫嫁与静山大王也是“巧”,静山大王“错”不应该告诉大娘子真相,表面看来这些“错”“巧”是偶然的,但是在这些“错”与“巧”的背后,是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司法制度所致。。 中国公案小说多以情节的“奇”、“巧”来吸引人,或是超脱现实,或是“无巧不成书”。巧则奇,奇则巧,奇巧即偶然。偶然是必然中的偶然,意料之外是情理之中的意料之外。偶然必经得住必然的检验,意料之外必合乎情理。这一连几个错误与巧合就构成了一场冤案,从表面看,整个事件的发生都是偶然的,但又无不反映了社会的必然。刘贵戏言将陈二姐出卖,以致她离家出走并蒙冤被杀的悲剧,这一偶然性的情节是建立在封建社会里夫权统治下妇女悲惨命运这一必然性的基础之上的。试问如果不是社会上普遍存在买卖妻妾的现象,刘贵怎能如此戏言陈二姐又怎么会轻易信以为真,如果没有“男女同行、非奸即盗”的社会舆论,崔宁和陈二姐又怎会被“错绑”、“错杀”。 二、保甲制度之下的民意 按理说,刘贵被杀和陈二姐回娘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为什么从文章中文中不断出现“众人”、“左邻右舍”追捕、扭送和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并且指认说崔宁和陈二姐合谋杀死了刘贵。这是为什么呢?在这里则要提到封建王朝维护其统治的一种制度——保甲制度。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建议设立保甲法,其法规定“十家为保,有保长;五十家为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都保有都保正、副……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蓄盅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保甲制度的实质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家举发,若不举发,家连带坐罪。 都是十五贯。在巧合加偏见的主导下,一种扭曲了的“社会舆论”和“民意”就在无形中出现了。 在文中,当小娘子正待分说,几家邻里就争相上去跟府尹报告,并强调“赃证分明,却如何赖的过?”“那边王老员外与女儿邻佑人等,口口声声咬他二人”。由于府尹并没有到过现场而只是在听邻里在诉说案情,并且“府尹巴不得了解这段公案”。就有一种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况出现了,这就导致府尹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学者苏力认为,为了保证自己权力的合法性,地方的行政官吏在履行这一职责时仍然要基本满足当地民众的要求。否则,民众不满,一旦为上级知道了,他就有可能被撤职。在这一意义上,即使是传统社会中的官吏,他的权力基础还是世俗的,而不是神圣的;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专制的(absolute)。尽管当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民主,但是民意仍然对地方官吏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他的行政构成一定的制约。事实上保甲制度下的民意,就像罗生门所说:“人都自以为老实,都把对自己合适的话当作真话,而把对自己不合适的事情忘得一干二静。这样才心里舒坦。”人们说谎往往不是有意而为之,而是在下意识中就认为自己所说便是事实的真相,在《错斩崔宁》人们不会去关心为什么平常没见过小娘子与崔宁的通奸,不会去关心为什么小娘子如果真杀了人为什么会在邻居家住一晚再走,他们更关心自己会不会被连累,“男女同行,非奸即盗”。在这样情况下的民意,是否是一种公正的正义呢? 三、审判者的个人素质与刑讯逼供 在《错斩崔宁》中,临安府尹升堂断案,只片面听取邻里的一面之词,不问详情,不推究原委,面对崔宁和小娘子的辩言则是理都不理,就搬出大刑,把无罪的崔宁拷打成与陈氏合谋杀人的犯人,最终两人一人判斩一人判剐。这里还有个要注意的是剐刑也就是凌迟,是古代最严酷的刑法,而这里也可以看出小娘子在当时的传统礼教社会中的地位低下,而且对于违反“礼教”的妇女的残忍的惩罚。小说明确指出“问官糊涂”“率意断狱”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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