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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自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②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人一方,被告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证据的收集由起诉人一方收集和提供,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但有权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不应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或从重的根据。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在诉讼中有权采取沉默和拒绝陈述。在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己的供述。讯问中,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④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这项又可引申出两条规则:无罪推定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规则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为无罪,被告人不得被要求对无罪事实举证;疑罪从无规则,亦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指已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推定为“无罪推定”时应定被告人无罪。⑤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从而严重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导致收集的证据不真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和其他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被剥夺,被告人应有充分的辩护条件、辩护机会,被告人还有权得到有关问题的完全告知。⑥一事不再理。即被告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追诉机关、起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法院提出幸事诉讼,即使起诉人重新获得了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也叫“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核心是沉默权,适用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沉默权的核心在于非强迫性。
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配套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告知律师援助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特点:
?言词证据,有限排除。仅排除三类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书证、物证,裁定排除。即“毒树之果为用”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到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除非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
?非法方法仅限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
法条链接----法条体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程序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危害国家安全;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涉及商业机密,经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审理④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3. 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②讯问证人、被害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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