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哥哥晚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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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哥哥晚婚

报告哥哥晚婚 毕业论文444 湖南省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专 业 考 籍 号 910810100594 姓 名 周满红 电 话 联系地址 湖南师大法学院 指导老师 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零一二 年 十 月 目 录 中文摘要……………………………………………………………(1) 1. 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 ………………………………………(2) 2.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3)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约束???????????????(3) 2.2婚姻关系的道德约束???????????????(5) 3.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5) 3.1包办婚姻……………………………………………………(6) 3.2买卖婚姻……………………………………………………(7) 3.3借婚姻索取财物……………………………………………(7) 4.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6) 4.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8) 4.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的困境???????????(8) 4.3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完善建议???????????(10)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专业:经济法 考籍号:910810100594姓名:周满红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本文主要从不同主体入手集中探讨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婚姻自由之婚约立法从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表现形式,婚约,,相对性,相关建议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质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一概念本身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禁止知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结婚,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公民享有了结婚自由,可以自主的选择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强制婚姻等都是对结婚自由这一权利的侵犯,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离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公民享有了离婚自由,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离婚,何时离婚。 首先,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1]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婚姻自由是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身份 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婚姻的缔结会产生人身权中的亲属关系,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告中止。会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带来的亲属关系的结束,即亲属权利的结束。它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7]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权就是身份权利的体现。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 婚姻自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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