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联保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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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联保借款合同

2003年联保借款合同 篇一:银行联保借款合同 联 保 借 款 合 同 联 保 借 款 合 同 *___(联借)字[]第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之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电话:联保小组成员之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电话:联保小组成员之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电话:联保小组成员之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电话:联保小组成员之五: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 所:电话: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电话: 住所: 甲方与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 联保借款 1.1本合同所称联保借款,是指几个规模、实力相当的民事主体在自愿的基 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甲方”),由乙方核定甲方借款的最高额度并由甲方成员作为“单项借款人”在最高额度内向乙方申请“单项借款”,其他甲方成员作为“保证人”对“单项借款”提供保证的借款方式。 第二条 授信总额度及授信期限 2.1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借款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2授信期限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2.3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种类为以下第 种: (1)循环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循环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已取得贷款,但取得且尚未偿清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授信额度。 (2)一次性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一次性额度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以取得贷款,但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即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总授信额度。 第三条 联保借款的金额 3.1各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联保借款期限内任一时点取得的 (借款总余额/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高于本合同2.1所规定的金额。 3.2单项借款金额以每笔单项借款上帐时的借据所记载金额为准。 第四条联保借款用途 4.1本合同项下联保借款金额用于 。 单项借款人的具体借款用途以《联保借款申请书》上所记载的用途为准。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联保借款期限 5.1在2.2规定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甲方的(借款总余额/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超过联保借款授信额度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甲方各成员提供单项借款,每笔单项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 月。 5.3单项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单项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2.2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六条借款利率及计息 6.1甲乙双方联保借款利率制定的标准为:在起息日基准利率上 (上浮/下浮) % 6.1.1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档次借款利率。 6.1.2本合同项下的单项借款利率为以每笔单项借款实际上账时借据上记载的利率为准,在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6.1.3单项借款利息自单项借款划至单项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利息按日计算,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6.1.4本合同项下的单项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6.2罚息 6.1.2若单项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4.2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6.2.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6.1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6.2.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6.2.4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6.1.3条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6.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2.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第七条单项借款的发放 7.1单项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所有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单项借款: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 甲方单项借款人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 登记或备案手续; (3) 甲方单项借款人已向乙方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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